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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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離職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是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而普通的勞動關係是以日、月、年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與此相對應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計酬單位也是小時。


(2)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正式的勞動關係。如果勞動者在正式的工作之外還為其他用人單位服務,則只能算作兼職,而不能視為正式勞動關係,不能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非全日制勞動關係不是標準的勞動關係,因而不受這一規定的約束。 但是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3)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4)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5)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6)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可以和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進行對比,很明顯的是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在處理的時候是非常靈活的,而且能夠給社會創造較多的就業崗位,這些都是全日制勞動合同根本就不具備的,不過全日制勞動合同也具備比較穩定的一些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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