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何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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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糾紛訴訟時效應該從何入手
本案的訴訟時效應該從何時算起?行政訴訟時效是6個月
甲公司在徐某交付貨物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因為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故徐某的訴訟請求未逾時效,債權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債務人也可隨時履行義務,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雙方達成的口頭買賣協議未定履行期限,要求甲公司履行給付貨款義務,視為徐某一直在給予甲公司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只能作為雙方存在未定履行期限的債權債務的一種證明。在沒有明確的履行期限的情況下,故甲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形,但甲公司一直未明確拒絕履行,訴訟時效期間才開始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從本案的情況來看。現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而非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有事實和法理依據。關於徐某要求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故應當根據《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徐某在甲公司2006年7月5日出具欠條後向甲公司主張權利,且不能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確定明確的履行期限,更談不上是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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