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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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1、工傷職工及其親屬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工傷職工或者單位對當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2)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率不服的;
(3)簽定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4)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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