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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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司法解釋了哪些?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了哪些?

1. 管轄

2. 迴避

3. 訴訟參加人

4. 證據

5. 期間和送達

6. 調解

7. 保全和先予執行

8.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9. 訴訟費用

10. 第一審普通程序

11. 簡易程序

12. 簡易程序中的小額訴訟

13. 公益訴訟

14. 第三人撤銷之訴

15. 執行異議之訴

16. 第二審程序

17. 特別程序

18. 審判監督程序

19. 督促程序

20. 公示催告程序

21. 執行程序

22.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23. 附則

二、關於迴避的一些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翻譯人員的;

(四)是本案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當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權的;

(六)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

三、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會見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託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

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發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後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審判人員有應當迴避的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由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其迴避。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對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和書記員等人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所稱的審判人員,包括參與本案審理的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

條書記員和執行員適用審判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涵蓋的細節也非常多。從管轄開始,包含了迴避,訴訟參加人的相關條件,訴訟證據的處理方法,訴訟調解和保全,還有一些訴訟的流程,訴訟的費用等等情況都是有涉及到的,發生了具體的訴訟問題,要參考具體的訴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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