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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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不一樣
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不一樣
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徵。1、標的不同。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一定工作成果。買賣合同的標的是以有償的方式轉讓標的物的聽有權。2、承攬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定作人選擇承攬人通常是基於對承攬人能力、設備、技術等方面的考慮並決定是否簽訂合同。非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一般只根據賣方現有的標的物的性能、條件,衡量是否滿足自己的需要,雖然有時也詢問有關製作生產的情況,但主要是基於標的物現有性能來考慮並進行買賣的。3、是否移轉所有權。承攬合同中不存在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而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種類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特定物。二、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二者在比較標的物上,區別在於是否具有特定性。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並交付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為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攬人完成的,因此標的物的特定性成為承攬合同的一個重要特點。該標的物一般沒有固定的行業標準,標準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通常只能為定作方所利用。在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通常是滿足商品在市場上的一般需求,並非只能由購買人所利用。並且該標的物通常是標準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專業標準,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三、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還體現在標的物是否具有流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物通常不具有流通性,這與其特定性是密切聯繫的。該標的物滿足的只是定作方的特殊需求,因此一般不能在市場上銷售或購買。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一般都是通用產品,要求具有市場流通性。此外,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注重的是對生產過程的控制和監督,如果一個合同規定了定作人對生產過程的必要的控制權,而且這些控制權顯然屬於該合同的重要部分,則該合同應屬於承攬合同,反之則屬於買賣合同。同時,還可以從合同是否附有產品加工製作圖紙、模具等方面來判斷,一般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做人提供有自己的圖紙、模具,要求加工人按此生產,而買賣合同中則不會提供圖紙、模具等,僅會對產品的相關規格、質量等方面提出要求。凱諾。。。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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