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未休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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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未休説明
未休年假
13、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基數如何確定? 答:《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14、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到底是兩倍,還是三倍? 答:應該是兩倍。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也就是300%包括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100%)+日平均工資的200%未休年休假工資,而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已經發放了。 2010年3月《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訴訟實務座談會紀要》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經勞動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勞動者的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但其已支付了勞動者工作期間工資的,用人單位應支付未休年假工資的責任僅僅為勞動者工作期間工資的200%。” 以上文字出自本人所寫的《年休假常見問題解答》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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