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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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與子女關係證明怎麼寫
父母離婚後父母與子女的關係

1、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這是離婚後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説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受影響。這是從廣泛的概念講,在實踐中,子女與父母的關係包括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繼子女與父母的關係,不同的關係中處理是有所區別的。


通過分析我們可知,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交由母親撫養,但是週歲兩歲半的孩子的撫養權歸屬沒有特定的規定,一般需要考慮雙方的經濟能力、家庭狀況以及與孩子的感情,最好的方式是雙方能夠協商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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