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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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合同生效條件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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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1、法律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是由法律賦予的,並依法受法律保護。”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2、法律規定的釋義:根據本條的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謂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將來確定到來的某個時間。



    3、期限的特徵:



    (1)期限是由當事人約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



    (2)期限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期限是將來確定要到來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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