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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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

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很可能構成貸款詐騙罪,但不是説只要向這些特定的機構實施詐騙行為的就一定會構成此罪,實踐中需要進行專業的認定才行。那到底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

一、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還侵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貸款是指作為貸款人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提供的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

所謂虛構事實,是指編造客觀上不存在的事實,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任。

所謂隱瞞真相,是指有意掩蓋客觀存在的某些事實,使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產生錯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併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所謂串通,在本罪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在實施詐騙前或在詐騙的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商量或進行策劃,與詐騙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當內應而為之提供幫助的行為。

對於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結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錢財的行為,應當注意分清兩種人員在共同犯罪中採用行為的性質,如果是以銀行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為主,而採用的行為主要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僅是提供幫助的,這時就應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所犯的罪行來定性處理,如是貪污,就應依貪污罪處罰,社會上的其他人員則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

如是侵佔就應以職務侵佔罪治罪,其他人員則以職務侵佔罪的共犯處之。

如採用的行為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為主,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僅是為之提供幫助的,這時就以本罪定性處罰。而不能不分情況,都以本罪或他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至於行為人非法佔有貸款的動機是為了揮霍享受,還是為了轉移隱匿,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二、貸款詐騙罪會判幾年

(一)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貸款詐騙罪嚴重影響金融秩序以及人與人之間最基本的信任,必須對其進行嚴厲打擊。但在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之前,需要先結合法律中關於此罪的規定,對相關行為做出認定。至於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上文已經進行了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營口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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