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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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確認協議
股權原值如何確認

根據《辦法》第十五至十八條規定,通常情況下,股權原值按照納税人取得股權時的實際支出進行確認。如納税人在獲得股權時,轉讓方已經被核定徵收過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在此次轉讓時,股權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權時發生的合理税費與税務機關核定的轉讓方股權轉讓收入之和確定。這也是為了使整個轉讓環節前後銜接,避免重複徵税。


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資企業股權的,轉讓部分股權時,採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股權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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