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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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案件有哪些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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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有哪些

法官在審理子女撫養權的問題時,首先,需要看子女的年齡,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是由母親撫養,除非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或者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可以判決男方撫養。對於2到8週歲的子女,法官主要考慮平時誰對孩子照顧更多,目前跟隨哪方生活,雙方的經濟條件、教育背景,一方是否有不良嗜好等因素綜合考慮。8週歲以上的子女,主要看孩子的意願。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子女已滿兩週歲,夫妻一方有特殊情況,比如一方已經喪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官可以對其優先考慮。

但是這也不是絕對的。因為法院判決撫養權時,最根本的原則就是考慮跟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所以簡單來説,爭取子女撫養權主要從兩個方面做工作,一是子女由自己撫養更有利於健康成長,二是子女由對方撫養不利於其健康成長。具體來説,可以從雙方經濟情況對比、自己平常照顧子女比較多,對方有不良生活習慣、有暴力傾向等方面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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