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 - 先刑後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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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 先刑後民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其解決的問題而言,是物質損失賠償問題,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一樣,屬於民事糾紛。附帶民事訴訟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審結,則應單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一般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應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但有時為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延遲,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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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先刑後民


律師提醒,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嫌疑人通常以編造虛假項目、進行虛假宣傳、承諾高額回報等方式吸引款項,公眾應理性理財,切勿貪圖高息。由於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導致的民間借貸糾紛涉及人數眾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款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應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先行處理。因此,民間借貸行為本身如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當事人應儘快向公安或檢察機關報案。

如果民間借貸案件雖然與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相關聯,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為避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拖延,新司法解釋明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並將相關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如果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應當“先刑後民”,裁定中止民事訴訟。

此外,民間借貸案件常常涉及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如果擔保行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訴請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也應當予以受理

單個的借款行為僅僅是引起民間借貸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民事法律事實,並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因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實是數個“向不特定人借款”行為的總和,從而從量變到質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與單個民間借貸行為並不等價,當事人在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時,主觀上可能確實基於借貸的真實意思表示,可能呈現為一種正當的民間借貸關係,根據《合同法》第12章規定,建立在真實意思基礎上的民間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

我們可以看出,關於非法集資先刑後民的概念是很難界定的,因為我國法律承認一些金融機構有權利向外進行集資,但是有明確的規定金融記過不得強迫公民進行集資,一旦出現此類情況就觸犯了我國的法律,必須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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