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帶民事 - 庭後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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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帶民事,庭後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附帶民事,庭後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訴狀,寫清有關當事人的情況、案發詳細經過及具體的訴訟請求,並提出相應的證據。書寫訴狀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調解。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進行。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並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一方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併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在協商過程中,審判人員可以提出建議方案供雙方當事人參考,但是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建議方案。當事人雙方或者單方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訴訟中,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達成調解意見,可以由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同法院的判決書一樣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調解書已經作出送達當事人後就立即生效不存在上訴的機會。所以已經調解書確定調解意見雙方當事人是不同反悔的。當然,在訴訟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也可以私下自己達成和解協議,同時由另一方申請撤訴。

二、法院調解書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

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往往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庭審中受理,可以展開調解,圍繞案件基本屬實及造成損失,法院聽取雙方意見,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簽訂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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