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案例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案例

交通事故通常都會涉及到民事賠償問題,嚴重的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責任承擔。這時如果要用法律途徑來進行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可以選擇刑事附帶民事的的訴訟方式。下面,本站小編用具體的案例來為您介紹相關知識。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韓偉駕駛小客車與馬斌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馬斌被撞成植物人,韓偉棄車逃逸,經交警認定,韓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一週後韓偉投案自首。筆者代理馬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判決韓偉兩年有期徒刑,韓偉賠償馬斌各項費用合計120萬元。2010年12月5日16時許,韓偉駕駛小客車由南向北駛至梁山縣韓信路宋莊南,與由北向南行駛的馬斌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事故致使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馬斌受傷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損傷:瀰漫性軸索損傷、蛛網膜下腔出血、顱底骨折腦脊液耳鼻漏、硬膜下積液、面顱骨廣泛性粉碎性骨折、面部多處皮膚挫裂傷2、頸外傷3、重型胸外傷:雙肺挫傷、左側胸腔積液4、雙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左尺骨莖突骨折5、左肩部、左足部外傷。原告因無錢治療提前出院、現在家繼續治療,因傷情嚴重至今未甦醒,已花醫療費60多萬元,家庭生活十分困難。事故後,韓偉棄車逃逸,經交警認定,被告韓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對於原告的各項損失,被告拒不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陪人餐費、車輛損失、傷情鑑定費、傷殘鑑定費各項損失合計1430700元。

辦案思路及心得

筆者提出以下代理意見:被告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造成原告呈植物人狀態,傷殘評定為一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負全部責任,被告對原告造成的損失合計1430700元應全部賠償。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時,應當依法以國家統計部門公佈的2011年的統計數據為準。具體數額如下: 

一、醫療費650000元。包括住院費605155元(梁山縣人民醫院2372元、濟寧第二人民醫院602783元),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44845元。原告被撞傷後,先後在梁山縣醫院、濟寧第一人民醫院、濟寧第二人民醫院、山東大學齊魯醫院治療,因無錢出院後在家治療,根據醫囑及處方在濟寧市醫藥總公司梁山分公司多次買藥,及本村衞生室買藥和治療,已花醫療費650000元,現在原告家庭已陷入絕境,已無力再支付醫療費用。衞生室及醫藥公司的費用是在被告拒不賠償,原告家庭生活困難,原告為降低治療成本,原告迫不得已作出的行為,這些費用是原告實際花費,被告應予以賠償。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除原告住院期間的醫療費605155元被告應賠償以外,原告已支付的醫藥費、檢查費、治療費44845元,被告也應賠償。 

二、誤工費18070元。原告被撞傷前從事交通運輸業,其誤工損失應按交通運輸業收入每年41222元計算。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原告從2010年12月5日發生交通事故入院治療,因傷致殘持續誤工,到2011年5月15日定殘,共160天,原告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112.94元/天×160天=18070元。 

三、護理費496000元(定殘前:16000元,定殘後:2000元/月╳12個月╳20年=480000元)。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原告經鑑定為全部護理依賴,發生交通事故住院及在家療傷期間由於自理能力全部喪失,一直由其妻子、父母、姐姐等在家護理,共計5個多月。按4人護理、每人每月減少收入1000元計算,應是21330元,原告要求16000元並不為過。定殘後護理期限為20年,按3人護理、3人每月減少收入2000元計算,護理費為2000元/月╳12個月╳20年=480000元。 

四、交通費3431元(①梁山縣醫院轉濟寧附院因車上沒有呼吸機未轉成收空車費270元;②梁山縣醫院轉濟寧第一人民醫院救護車費386元;③濟寧第一人民醫院因無牀位轉濟寧第二人民醫院車費200元;④到山東大學齊魯醫院車費1600元;⑤其它交通費975元。)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本案原告為此支付交通費用為3431元,因原告病情特別嚴重,身上插着各種管子,就醫及轉院只得包車或坐救護車,但我國現實情況是,他們並不出具票據,護理人員前來護理,必須乘車前來也已實際支出費用,這些交通費用被告理應賠償。

 五、伙食補助費1050元(30元/天╳35天=1050元)。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山東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出差人員伙食補助按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省內30元。原告住院、轉院、檢查天數為35天,伙食補助費1050元理應支持。 

六、營養費8000元(50元/天╳160天=8000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意見確定。”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致傷造成一級傷殘,醫囑加強營養支持治療,原告主張每天50元的營養費理以支持。 

七、殘疾賠償金139800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和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根據山東省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2010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6990元,因此傷殘賠償金為139800元(6990元/年╳20年=139800元)。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101749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010年山東省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4807元,原告受傷時原告之子馬鵬飛一歲,原告父親62歲,原告母親53歲,父母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原告之子撫養費:40860元(4807元/年╳17年÷2人=40860元,原告父親扶養費:28842元(4807元/年╳18年÷3人=28842元),原告母親扶養費:32047元(4807元/年╳20年÷3人=32047元)。 

九、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被告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雖然生命健康是不能以金錢恆量的,現行法律沒有對刑事案件被告人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強制規定,但對被害人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並不違背立法本意,至少可以部分減輕受害人及家屬精神痛苦。該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後,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肉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在家卧牀休息治療,全部護理依賴,因傷致使家庭陷入困境,依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8條及《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請求法庭支持原告該項訴訟請求。 

十、陪人餐費2000元。《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原告生命垂危住院期間,陪人七人,住宿費和伙食費實際超過2000元,原告要求2000合情合理,被告應賠償。 

十一、車輛損失3000元。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的摩托車致損嚴重,已無法修復,現在還扣在交警隊,這是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直接財產損失,被告理應賠償。 

十二、傷情鑑定費200元。公安部門鑑定為重傷鑑定費200元,被告應賠償。十三、傷殘鑑定費用2400元。金盾司法鑑定所鑑定原告為一級傷殘,全部護理依賴,鑑定費2400元,被告應賠償。綜上所述,在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同時,被告應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430700元。

裁判結果

最後法院判決韓偉兩年有期徒刑,韓偉賠償馬斌各項費用合計120萬元。

注:雙方都是化名。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一個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例,希望能夠對您理解交通事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的這方面的知識,您可以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為您解決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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