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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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怎樣?

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效力怎樣?

在通常情況下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切法律後果應當由行為人承擔。無代理權能否轉變為有代理權,關鍵取決於被代理人是否追認。在有的時候,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不一定對被代理人無利,如果被代理人事後追認,對被代理人就產生法律效力。因此説,無代理權人簽訂的合同也屬於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二、無權代理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1、本人有追認權和拒絕權。追認是本人接受無權代理之行為效果的意思表示。民法典還規定本人的追認權和拒絕權,且拒絕權須以明示方式表示,默示則視為追認。無權代理經追認溯及行為開始對本人生效,本人拒絕承認的,無權代理效果由行為人自己承受。追認權與拒絕權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

2、相對人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是相對人請求本人於確定的期限內作出追認或拒絕的意思表示;撤銷是相對人確認無權代理為無效的意思表示。催告權和撤銷權只需相對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屬於形成權。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從效力未定至效力確定,本人有權利,相對人也應有權利。否則,本人未知可否,相對人若信其默認時,本人又拒絕了,對相對人頗為不利。撤銷權旨在保護善意相對人利益,故須是善意相對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對人惡意,就有“串通”之嫌,適用前述濫用代理權的規定。

3、行為人之無權代理行為如確是為“本人之利益計算”,且符合無因管理法律要件時,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可構成無因管理之債;反之,如造成本人損害的,在本人與行為人之間發生損害賠償之債。

因此如果是無權代理,那麼這個合同通常都處於一個效力待定的狀態,如果想要合同生效,就必須當事人進行追認,當事人追認之後,那這個合同就相當於是當事人自己簽訂的。當事人就要對該合同的一切條款和內容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否則就是屬於無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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