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簽訂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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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簽訂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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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簽訂的合同效力

欺詐簽訂的合同,其效力分兩種情況而定:無效和可變更或撤銷。

《合同法》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54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定力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由此可見,如果欺詐訂立合同損害的是國家利益,則合同當然無效;如果欺詐訂立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而只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合同的效力由受損害的當事人來確定,其可以認可合同有效,也可以通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來變更合同或者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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