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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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結婚的條件有哪些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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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能結婚,不能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兩種:
1.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範圍具體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婚姻法第6條第2項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男女一方或雙方在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時,禁止或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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