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付款違約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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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付款違約金上限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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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付款違約金和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是怎樣的呢?

一、兩者產生的法律依據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是在合同一方當事人存在違約行為的前提下,依據合同法,法院判決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錢或其他給付。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而遲延履行金是在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情況下,依據民訴法,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兩者的計算期間不同
    逾期付款違約金與價款支付期限關係密切,逾期付款違約金是一方當事人在付款期限屆滿時未履行付款義務的法律後果之一,付款期限決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算點。審判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是逾期付款違約金計算的終點問題,目前主要有五種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生效之日;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款項付清之日;第三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第四種意見認為應計算到判決確定的寬限期內的實際給付之日止;第五種意見認為應因案而異,無統一適用的標準。筆者贊同第五種意見,因為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時限除一般規則之外,還存在各種特殊情形,不宜籠統地作出一刀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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