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強制執行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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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強制執行探視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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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拒絕執行探視權的如何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裏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徵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的,應該就離婚後孩子的探視權具體安排做出約定,明確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離婚一方的探視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無故拒絕探視,協調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強制執行。當然,探視權是可以中止的,當出現不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因素時,一方可以要求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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