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法院探視判決不執行會怎樣?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8W

拒絕法院探視判決不執行會怎樣?

一、拒絕法院探視判決不執行會怎樣?

如果法院已經作出了判決,而另一方找各種理由拒絕,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果説服教育無效,法院可以對其進行司法拘留,直至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因此,探視是法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對離婚子女的探視。

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據此,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糾紛起訴,主張自己的權利。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則會引起法院對探望權糾紛案依法強制執行的問題。

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時,不能把子女的人身作為執行對象

涉及到離婚後對子女探望的執行問題,是一種特定的行為,並非要求對子女的人身進行強制執行。在執行探望權糾紛案件中,要充分認識到:探望權具有特別的交付內容,它既不是要求有關當事人給付貨幣,也不是要求有關的當事人給付財物,而是要求有關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特殊行為,並非孩子本人的人身。如果由於種種原因,負有協助探望義務的一方拒不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的執行人員也不能簡單地對其未成年子女人身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實行奪、抱等手段都是不可取的,也是不合法的。子女本人既不是其父母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也不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被執行人,就意味着他不享有任何執行過程中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同樣也不負有任何執行過程中的訴訟義務和實體義務。如果有關的當事人拒不履行應盡義務,拒不讓對方探望子女,執行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依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離婚之後成年的夫妻可能就此再也沒有任何關係和感情了,但是他們之間的孩子始終將其認為是最親的父母,所以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時候都會讓有撫養權的一方主動留出時間給另一方用作是探視,如果被拒絕的話是可以起訴要求強制進行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