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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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判例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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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以上情形有哪些不同判例


對於第一種情形,無爭議,就是勞務關係。

對於第二種情形,也無爭議,是勞務關係。

第三、四種情形則非常有爭議,司法判例中有認定是勞動關係的,也有認定為勞務關係:

1、就是勞動關係

裁判理由:

1)《勞動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但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未作強制性規定,只要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有勞動能力的人,均可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另外,法律並未禁止單位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而且農民也無所謂“退休年齡”的問題。

2)從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和“從屬性”來看,只要勞動者從屬於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受用人單位控制,就能建立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上海高院:區分情形

1)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這是勞動關係。

人社部門認定工傷的前提就是要存在勞動關係!

2、只是勞務關係

目前北京、廣東、江蘇、四川高院持此觀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粵高法發(2012)284號】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勞動者,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勞務關係處理。”

由此可見,國家雖然規定了退休年齡,但並不會限制能正常工作的公民繼續勞動的行為,同時也不會阻止用人單位聘請高齡勞動者,為其提供充實、高效和有價值的生活。超過60歲勞動關係上海將其認定為特殊勞動關係,北京等將其認定為勞務關係,廣東等將其認定為勞動關係,依然是保護高齡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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