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自首可以免責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4W
行賄自首可以免責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哪些侵權情況可以免責


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侵權的免責。特殊情況下,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侵權時,可免其責。如罪犯判處死刑,依法執行搶決的人員。


  2、產品質量侵權的免責。缺陷產品的侵權行為它既不同於自己行為致人損害的一般侵權行為,也不同於為他人行為負責的其他特殊侵權行為。對於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則應免除其法律責任:一是不當使用,即消費者違反產品的特定用途、目的、操作方法、不按產品説明使用保管產品的,由消費者自行承擔責任。二是消費者明知產品有缺陷而購買、使用的。


  3、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民法通則第123條規定,高危作業致人損害的,應適用無過錯責任,作業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為由主張免責。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受害人故意為高危作業侵權責任的免責條件。


  4、污染環境侵權的免責。污染環境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雖然無過錯責任要求行為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為抗辯,但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情形,行為人可以免責。如海洋環境保護法第43條和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第42條規定,完全由於戰爭行為、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第三人或受害人行為,且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的污染損害,免予承擔賠償責任。此外,訴訟時效期間的屆滿也是行為人主張抗辯的法定事由之一。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權的免責。根據民法通則第125條的規定,因地面施工緻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承擔,是以施工人沒有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為條件的。也就是説,如果施工人已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客觀上已盡其應有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除責任。


  6、因建築物等物件引起侵權的免責。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如果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免除賠償責任。這一規定表明,建築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也就是説,當建築物等物件致人損害的事實發生後,首先推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對此有疏懈注意的過錯,建築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只有舉證證明自己事實上沒有過錯,方可否定這種推定而免責,否則過錯推定即為成立。建築物等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不可抗力、第三人過錯、受害人過錯等事由可主張免責。


  7、因飼養的動物引起侵權的免責。民法通則第127條明確規定了兩種免責事由:一是受害人過錯,即致害事實完全由受害人的過錯所造成,動物所有人或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是第三人過錯,即第三人因過錯引起動物致人損害,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動物所有人或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8、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免責。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監護人提出無過錯證明,就可免除其賠償責任。但是,縱如法定代理人能夠證明並未疏懈其監護職責,或已盡了相當的注意義務,而仍不免發生損害的情形,由其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為此,民法通則第133條第1款還規定: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9、不可抗力在一定情況下也為免責事由。不可抗力,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它是獨立與人的行為之外,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現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之一。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社會異常事件等。由於不可抗力本身是行為人主觀上不能預見,客觀上又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現象,其發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當事人已盡最大的努力仍然不能避免某種事件及其損害結果的發生。正因為不可抗力的發生獨立於行為人意志之外,又是行為人無法控制和避免的,如果讓行為人對這種客觀情況造成的損害後果負責,有違公平。

從上文的分析介紹中瞭解到,這是可以的。雖然,有些侵權行為會給被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失,但此時由於具有上述情形之一,因此雖然侵權了但實際上也不用承擔賠償責任。若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