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沒坦白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4W

一、自首沒坦白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自首沒坦白可以認定為自首嗎

沒有向公安機關坦白全部罪行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沒有如實供述,是不能人為是自首的。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1)自動投案。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於犯罪之後,被動歸案之前,自行投於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並自願處於所投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候交代犯罪事實,並最終接受國家的審理和裁判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自動投案以後,只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才能足以證明其具有真誠悔罪的表現。所以,能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一個重要條件。

二、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説,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在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了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仍然要調查的,公安機關會核查現在收集的證據跟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一致,正常情況下應該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也是以證據為準的,不會輕信嫌疑人的口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