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回收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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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回收拆遷補償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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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舊物資回收税收政策

税務機關應嚴格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税徵收管理的通知》(國税發〔2004〕60號)規定的免税條件:
組織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免税資格認定。回收經營單位設立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與總機構分別認定,異地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應在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認定。未經主管税務機關免税資格認定的回收經營單位不得免徵增值税。
回收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按有關規定設置核算科目,兼營其他應税貨物的,應分別核算免税貨物和應税貨物銷售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税。
回收經營單位對廢舊物資應按大類分別核算,設置廢舊物資明細賬和實物台賬,逐筆記錄廢舊物資購、銷、存情況,在購、銷業務記賬憑證上附過磅單、驗收單、付款憑證和運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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