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拘役算實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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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算實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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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刑與拘役刑有何區別


(一)含義與性質的不同:

拘役刑: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

管制刑是對罪犯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執行和羣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二)期限的不同:

拘役刑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最高不得超過1年。

管制刑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但是在數罪併罰時,可以延長到3年。管制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2日。

(三)對象不同:

1、拘役刑的適用對象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拘役刑一般只適用於犯罪性質比較輕微的犯罪。適用比例最高的是瀆職罪,其次分別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刑法分則中犯罪性質最嚴重的,如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也可以適用拘役,但所佔比例最低。

(2)拘役刑多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中國刑法分則中除過失致人死亡罪沒有規定可以適用拘役外,絕大多數過失犯罪都可以適用拘役,約佔全部過失犯罪的95%左右。在同一類犯罪中,能夠適用拘役的也是一些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

(3)在中國刑法分則中,設置拘役刑的條文絕大多數是把拘役作為最低法定刑規定的。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既可適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短期徒刑,但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另外,在刑法分則中規定有管制刑的條文,大多規定有拘役。在這樣的條文中,拘役介於管制與徒刑之間。所以,拘役除有上述兩種用法外,還可以適用於本應判處管制,但具有從重情節的犯罪。此外,在以短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的犯罪中,如果具體犯罪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也可以判處拘役。

2、管制刑的使用對象:

(1)罪行性質輕、危害小。我國刑法分則規定可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主要集中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和妨害婚姻家庭罪中,這些犯罪的共同特點是罪行性質不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較小。

(2)人身危險性較小。管制刑並不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所以,適用管制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人身危險性較小者,如果犯罪的人身危險性很大,管制將難以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

管制刑是刑罰中最輕的一種刑罰,通常在《刑法》中規定了可以對犯罪分子處管制的時候,法官才能結合實際案件的情況,對罪犯判處管制刑。至於如何認定管制刑,上文中小編已經做出了介紹,各位可以適當瞭解一下。不過需要區分一下管制與拘役,畢竟這二者是很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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