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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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道路

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通過調解解決,如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的,也可以進行民事訴訟。交通事故是民事侵權案件,它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審判程序有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二審程序、特殊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執行程序等程序。打官司中,“告誰”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告的對象不對,不僅浪費了時間、人力、財力,還達不到要求賠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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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危險犯嗎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破壞交通工具罪,比較分析這幾個罪名留在以後篇幅。我們先搞清楚,危險駕駛罪,它是行為犯?結果犯?抑或危險犯?


    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行為犯,學者多從既遂的角度給行為犯下定義,認為行為犯就是以行為的完成為既遂標誌的犯罪。行為犯是與結果犯相對應的概念,既然結果犯是指以犯罪結果的發生為成立條件的犯罪,那麼行為犯就是指成立犯罪不要求發生危害結果的犯罪。結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為犯。


    結果犯,我國刑法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的發生作為犯罪既遂標誌的犯罪;另一種觀點認為結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結果發生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主流觀點是第一種。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其實,犯罪未遂還是已經構成了犯罪。


    危險犯。稱為實害犯;以對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是危險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如防火罪、破壞交通工具罪、暴力危險及飛行安全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


    我們知道,結果犯之外的其它犯罪就是行為犯,危險犯不需要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認定危險駕駛罪,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毫克則屬於醉酒駕車,則應追究刑事責任。如此,危險駕駛罪的客觀方面是有一定結果的行為犯,但又不需要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

客觀上來説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而不是危險犯。危險犯要求實施危險行為的人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是危險駕駛只要有危險駕駛的行為就可以構成該罪,而不需要產生危險的結果。由此可見,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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