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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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沒有第三款。只有《貴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才第十九第三款,該條第三款內容為:“拆遷人不能按約定期限安置的,應發給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的,從逾期之日起,每超1個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按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遞增10%,遞增後的月超期臨時安置補助費最多不超過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5倍;拆遷人提供週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應對週轉房的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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