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合同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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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的管轄
口頭合同的管轄
1、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管轄為準。
2、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另外,因訴訟法律關係和涉案金額不同,還存在法定的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情形。比如,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及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在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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