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或者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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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理人或者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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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1、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2、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3、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4、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通則》第66條的規定,代理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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