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鑑定受理的基本步驟一般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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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受理的基本步驟一般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受理的基本步驟一般是什麼
醫療事故鑑定受理的基本受理程序:申請--審查--受理--移交(委託)
1、申請(諮詢)
①告知權利: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三條途徑: 醫患雙方協商解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或向人民提起民事訴訟,爭議當事人可自行選擇。
②提出申請: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理的,向爭議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書》,等相關材料。
2、審查
審查人員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①申請處理的醫療事故爭議,是否屬於本級衞生行政部門管轄範圍;
②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醫療主體方,是否具備法定的行醫資格;
③醫療事故爭議行政申請人是否具有申請資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請處理時限;
⑤醫療事故爭議處理有無明確的爭議相對方;
⑥是否向人民提訟:
⑦其他。
對符合規定的申請予以簽收,如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衞生行政部門應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填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託書》和有關材料
3、醫學會受理
①醫學會受理人員對申請材料審查,在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②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予以受理,填寫《醫療事故爭技術鑑定預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③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填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請人。
④申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鑑定結果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填寫《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書》申請再次鑑定;衞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規定期限內填寫《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託書》和有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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