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 - 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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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清算 會議制度
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制度與企業破產清算制度比較

相比較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制度,我國企業破產清算制度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和完善,特別是2007年施行《企業破產法》後,逐漸形成了較為系統的操作規範,加之多年的企業破產司法實踐,我國企業破產清算制度趨於成熟。將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制度與企業破產清算制度進行橫向比較,有助於指導建立、完善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制度。


(一)從申請主體來看:


破產清算案件是被動受理型案件,不告不理,必須由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法院才有可能啟動破產清算程序。就企業破產清算而言,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的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申請企業破產的主體可以是符合條件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對債務人享有到期債務的債權人,還可以是負有清算義務的人。反觀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六條僅規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自行清算,民辦非企業單位如果出現資不抵債,由誰來申請破產清算沒有明確規定。雖然《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但民辦非企業單位一旦出現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由誰來向法院提出申請,放寬受理條件還是從嚴掌握,需要根據其特殊性質來進行界定。


(二)“人”的處理


企業破產清算案件中關於“人”的處理,通常來講主要涉及到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作為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後的第一清償順位,給予優先保障。但由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特殊屬性,其在破產清算中“人”的處理不僅包括自身員工的安置,還包括經營對象、客户的安置,如民辦學校開辦過程中出現破產,學校學生如何妥善安置也是重中之重。對於員工的安置,是否能夠直接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而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而言,需要安置的經營對象、客户如何安置,是計算成債權債務來申報債權還是通過其他途徑妥善安置。


(三)資產的處理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變價出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但是,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和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破產企業的資產在法院選定破產管理人後,由破產管理人接管,管理人要依法委託中介機構進行清點評估並擬定資產處置方案,在債權人會議上通過資產處置方案,再將破產企業資產通過交易中心掛牌出售,變現價值在債權人之間進行分配。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組成則較為複雜,它既包括舉辦者自行投入的財產、國家政策性扶持發放的撥款、社會贈予捐助財產、經營過程中的經濟回報等等。在對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過程中,是否根據資產性質區別對待以及如何處置不同性質的資產,有待規範。


(四)債權債務的處理


債權債務的處理是破產清算程序中的重要一環。《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勞動債權由管理人記入債權表並予以公示。”管理人對已知債權人發通知告知其前來申報債權,對於未知債權人,給予一定期限的債權申報期,管理人接受申報後,對申報人提交的債權證據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後提交債權人會議確認,再提交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確認。申報債權的清償順序也作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工資和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其他費用;


(二)破產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職工工資不包括破產企業的董事、經理和其他負責人的工資。”對於對外債權的處理,管理人代為行使權利,對外依法以管理人的名義清收債權。而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雖然不以盈利為目的,不大量的進行市場經營活動,但其在運行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經濟交往,由此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對於民辦非企業單位破產清算中的債權債務,其對外債權債務不僅僅是單純的經濟往來,更多的是基於人身關係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民辦學校的學費、民辦醫院的醫療費、民辦養老院的養老服務費等等。能否按照《企業破產法》關於分配順序的規定,將它們一併納入普通破產債權進行處理,還是作為優先債權予以保障,值得商榷。


綜上所述,民辦非企業破產清算制度還不是特別完整,還缺乏一定專門法律指導。但每年國家都在對制讀的內容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所以對於民辦非企業破產的清算可以先參考比較成熟的企業破產法。當然,二者之間還是存在着一些差別,還是要結合實際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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