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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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
不得成為股權激勵對象的有哪些
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下列人員也不得成為激勵對象:(1)最近規定期限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最近規定期限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最近規定期限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在非上市公司中,監事能否成為公司股權激勵的對象並無禁止性規定,故一般認為,非上市公司監事可以成為股權激勵的對象。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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