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法院調解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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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院調解陷阱
法院離婚調解步驟
法院離婚調解步驟主要是: 1、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 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佈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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