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設有離婚調解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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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設有離婚調解室嗎?

法院設有離婚調解室嗎?

法院對離婚訴訟是可以進行調解的,所以會有調解室,調解無效的,一般會准予雙方離婚。

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為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流程是什麼?

(一)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自己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2、户口本;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户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4、結婚證。

(二)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自己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三)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四)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自己到庭參訴。

(五)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

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自己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自己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自己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自己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六)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調解室一般是為離婚調解設立的,一般法院會對雙方的感情進行調解,如果確定雙方調解沒有用,而且也確切達到感情已破裂的地步,那麼就可以准予離婚,所以,法院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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