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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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是什麼?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範圍是信賴利益的損失。信賴利益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失為限,包括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包括為訂立合同而支出的締約費用、交通費、鑑定費、諮詢費等;信賴利益的賠償不得超過合同有效時相對人可能得到的履行利益。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銷或無效,給他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3、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當事人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
4、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產生於合同生效之後,適用於生效合同,賠償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適用於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等情況,賠償的是信賴利益的損失。
《民法典》
第五百條 【締約過失責任】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締約過失責任和違約責任的適用範圍是兩個階段,一個是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的違約的行為,另一種是合同簽訂之後的違約的行為,兩者的違約的時間點是不一樣的,間接損失也包括利益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