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訴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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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訴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仲裁訴訟的時效是怎樣規定的
一、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綜上所述,勞動爭議訴訟時效是在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
勞動爭議案件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的關係是: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了請求法院保護民事權益的權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是指具有訴訟權利能力的當事人,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對仲裁前置的訴訟案件,究竟應適用哪個法定期間 我國仲裁法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沒有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就適用該規定的行使權利的法定期間。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與仲裁時效是有聯繫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寓於仲裁時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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