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中什麼是倉儲物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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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中什麼是倉儲物驗收

倉儲合同中什麼是倉儲物驗收

保管人和存貨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入庫貨物的驗收問題作出約定。驗收問題的主要內容有三項:一是驗收項目,二是驗收方法,三是驗收期限。

1.保管人的正常驗收項

目為: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以及無需開箱拆捆直觀可見可辨的質量情況。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貨物上的標記為準;外包裝或貨物上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規定驗收。

2.驗收方法為:全部驗收和按比例驗收

3.驗收期限:驗收期限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

保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驗收項目、驗收方法和驗收期限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的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如發現入庫的倉儲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與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由存貨人作出解釋,或者修改合同,或者將不符合約定的貨物予以退回。

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理解本條保管人的賠償責任時,品種、數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較為明確;質量問題的賠償責任,要注意二點:1.這是講的是質量不符合約定。對不同條件、不同性質的倉儲物的質量,可以按照交易習慣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來確定質量問題。2.如果約定不明確,發生質量問題是否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等造成滅失、損壞的,保管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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