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適不適用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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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適不適用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國家賠償的不適用情形有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4、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5、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6、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7、因公民自傷、自殘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8、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是對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概括性規定。此處的“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佈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目前法律規定國家不予賠償的情形主要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和郵政傳遞中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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