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辦信用卡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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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辦信用卡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信用卡詐騙罪的

  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

詐騙罪是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認識並“自願”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信用卡詐騙罪則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是指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關於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可見,詐騙罪是刑法關於詐騙犯罪行為的一般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則是特殊規定。在發生法條競合時,應以特殊規定優於一般規定為原則。

以上就是信用卡詐騙罪的的相關解答,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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