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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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
監外執行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鑑別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

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

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

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二、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機關是誰暫予監外執行有兩種,一種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另一種是由罪犯服刑地的監獄局決定的。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制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二百一十四條、《監獄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等規定,對於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其處理程序是:

1,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並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後,進行病殘鑑定。

2,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應由醫院業務院長簽字,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照片等有關病歷檔案。

3,對於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情形的,監獄應當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徵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在辦理省內保外就醫或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時,不需要徵求公安機關的意見),並與罪犯家屬聯繫,辦理取保手續。

取保人和被保人應當在《罪犯保外就醫取保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4,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監獄填寫《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連同《罪犯保外就醫徵求意見書》、有關病殘鑑定和當地公安機關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局審批。

同時將上述副本送給擔負檢察任務的派出機構。

監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醫的,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副本3份送交報請審批單位。

5,對批准保外就醫的罪犯,監獄應當辦理出監手續,發給《罪犯保外就醫證明書》,並對罪犯進行遵紀守法和接受公安機關監督的教育,同時,應將《罪犯保外就醫審批表》、《保外就醫罪犯出監所鑑定表》、人民法院判決書複印件或者抄件,及時送達罪犯家屬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

6,保外就醫罪犯由取保人領回到當地公安機關報到。

保外就醫罪犯在規定時間內不報到的,公安機關及時通知其所在的監獄,由監獄負責尋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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