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職時未收受財物而事後收受財物 - 是否構成受賄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4.23K
履職時未收受財物而事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履職時未收受財物而事後收受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
受賄時間:在職務行為之前、之中、之後,索取、收受都可成立受賄罪。
履職時未被請託,但事後基於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視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成立受賄罪。
也就是説,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時,沒有受賄故意。事後明知他人財物是自己職務行為的不正當報酬而收受,成立受賄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