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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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什麼?

一、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什麼?

受賄罪中沒收財產,是指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沒收只能是沒收犯罪分子其本人所有的財產,如果涉及到與其他人的財產有共有的情況應考慮其佔有的份額。然後再進行沒收的程序。並且在沒收財產時不得沒收不屬於犯罪分子的財產,尤其是涉及到其親屬親戚等,比如涉及到相關的公司和合夥人的一些材料,這些相關的一些財產是不能進行沒收的。當然沒收財產是一定有法院生效判決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實施的。

二、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前受賄條件的認定

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因此,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取得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取得現有職權之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具體來説:

1、要嚴格把握任職前與任職後的界限。即要以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起為標準區分。即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為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前的受賄行為;而行為人受聘用、委託或被任命之日(包括當日)以後而為的受賄行為,屬於任職後的受賄行為。

2、是否依法追究行為人任職前而為的受賄行為,要嚴格把握,區別對待。關鍵是看受賄行為與行為人任職之間是否存在內在的聯繫。如果存在,則應認定為受賄罪;如果不存在,則不宜按受賄罪論處。具體來説:

(1)行為人與請託人之間有許諾,但行為人收賄賂後,在任職後並沒有履行職前許諾的,則不構成受賄罪,但可以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收賄賂後,在任職後履行了職前許諾即為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則應以受賄罪論處。

(2)行為人與請託人之間有了承諾,但當行為人任職後沒有按照職前承諾的內容為請託人謀取其欲謀取的利益,而為請託人謀取了其他利益的,則不影響行為人受賄罪的成立。

(3)行為人與請託人之間的承諾,行為人任職後應主動履行承諾,但因客觀原因未能使為請託人謀取的利益實現的,亦不影響行為人受賄罪的成立。

我國法律上對於受賄罪的判決處理情況是非常嚴的,主要原因在對受賄罪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特別是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受賄的行為,是造成了嚴重惡劣影響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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