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監視居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67W
公安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公安規定)

1、第一百零五條: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對於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可以監視居住。


2、第一百零六條: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説明監視居住的理由、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3、第一百零七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監視居住主要是對於符合我國刑訴法的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所適用的一種具體的執行的方式,比如説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人,他患有嚴重的疾病,不能夠自理自己的生活,這個時候就可以適用監視居住,當然這個監視居住必須要提供保證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