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監視居住最長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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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監視居住最長時間是多久

公安監視居住最長時間是多久

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人在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所謂“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的合法住所。所謂“居所”是指辦案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准決定前,應當徵得決定機關同意。所謂正當理由,是指被監視居住人有治病、奔喪等正當事由。公安司法機關不得建立專門的監視居住場所,對犯罪嫌疑人變相羈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場所執行監視居住。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這裏的他人是指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被監視居住人如果要會見他人,必須經過執行機關批准方能會見。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執行監視居住時,如果發現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情節較輕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如果是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監視居住的,還應當及時向作出監視居住決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報告。

監視居住雖然與取保候審同屬於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實際的功能、作用、意義不一樣。當然在適用條件上面也是存在較大差異的。而在期限上面,法律中只規定了最長的期限,取保候審的為12個月,但是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卻為6個月。而通常我們説監視居住折抵刑期,往往都是指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那麼才有可能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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