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告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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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告知期限
行政處罰法決定告知期限一般是多久?
你好,根據規定行政處罰法決定告知期限一般是要間隔三天以上,是提出聽證的期限。 依據是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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