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逾期該怎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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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逾期該怎樣辦
刑事案件逾期該怎樣辦
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的審理期限都有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內審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有特殊情形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我國刑事訴訟法、刑訴解釋對於延期申請都有着明確的規定。有權決定的人民法院不同意延長的,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層報;因特殊情況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予以批准的,可以延長審理期限一至三個月。期限屆滿案件仍然不能審結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請。檢察院補充偵查情形與有中止情形的,不計入法院審理期限內。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期限內不能夠審結的,需要向相關部門提起延期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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