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辦案流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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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及時間的規定是:
一、偵查階段: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達到37天,其中偵查機關在第30天之前必須決定是否報請檢察院逮捕。
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辦案流程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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