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超期羈押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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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超期羈押怎麼辦?

刑事案件中超期羈押怎麼辦?

刑事案件超期羈押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所謂超期羈押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關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關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關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關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二、超期羈押是否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5條的規定,被超期羈押的,可以獲得國家賠償。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對造成人身損害的,國家刑事賠償的範圍為: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超期羈押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或者監獄執行人員超越法定的期限,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甚或犯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故,被超期羈押能得到賠償

綜合上面所説的,超期羈押就是超期的關押了犯罪嫌疑人,而沒有按規定進行釋放,對於此行為當事人是有權利要求解除對自己的強制措施,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如果執法人員不按規定進行實施,那麼對於執法者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所以,在對案件調查時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這樣才能讓違法者承擔該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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