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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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
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
民法典規定:“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對禁止結婚的疾病,民法典沒有明確加以列舉,而是採用概括性的規定,至於哪些屬於應當禁止結婚的疾病,必須由醫學上進行鑑定。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
(1)、嚴重遺傳性疾病
是由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對診斷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説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但民法典禁止結婚的除外。
(2)、指定傳染病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3)、有關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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