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自訴案件可以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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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自訴案件可以調解
自訴案件如何調解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是 公訴 轉 自訴 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對於自訴人要求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確屬自願的,應當准許;經審查認為自訴人系被強迫、威嚇等,不是出於自願的,應當不予准許。對於已經審理的自訴案件,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應當記錄在卷。

調解應當在自願、合法,不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刑事自訴案件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判決。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自訴人撤訴或者當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予以解除。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准許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自訴人撤訴處理。自訴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訴的,不影響案件的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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